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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树优】聊城幼儿师范学校课题管理办法

2016年09月01日 19:20:10 访问量:6042

为了增强教师的科研意识,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使科研工作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各级课题研究,围绕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当前我省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旨在利用先进教育科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校的发展。

第二条  凡学校教职工,均可通过一定程序,申报国家、省、市和学校课题项目。

第叁条  获得批准的立项项目,必须接受本管理办法的管理,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

二、组

 第四条  科研处是科研课题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科研课题的申报管理工作,对本校的科研课题工作做出规划,组织对教职工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拟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科学性、创新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科研处据此进行课题立项和推荐上报。

 第六条  各科室、各教研室和附属幼儿园负责动员、组织全校教职工申报科研课题,并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学校科研处。

叁、课题选题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及时公布市级及以上课题的申报文件及项目指南;教职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及教科研实际确定课题选题。

四、课题申请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每年组织研究确定校级科研课题,并于每年9月组织校级课题申报。

第九条  市级以上课题的申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申报国家级、省级课题未立项的自动转入校级课题。

五、课题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申请、开题、研究、经费使用等事宜。  

第十一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申请时须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六、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课题申报通知下达后,各教研室应当认真组织本科室人员积极申报。

2.申报课题可依据课题申报通知的选题范围,也可结合自身研究方向自主选题申报。申报者按要求填写《聊城幼儿师范学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叁份;

3.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填写完毕《申请书》后,先经所在教研室审核同意,然后由所在教研室于受理时间内报送科研处审批。

第十叁条  课题评审实行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制。每次评审随机抽取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课题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上报的校外课题或拟立项的校级课题,校级课题立项需经评审专家叁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学校科研处,校级以上课题按要求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告知所在教研室备案。

七、过

第十六条 立项课题由科研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教研室共同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以课题负责人所在教研室为主。课题负责人所在教研室应对立项课题研究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科研处对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管理工作主要有课题初评、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队伍建设、档案、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处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表、结题鉴定表、《结题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时限以年为计算单位。重点课题完成时间不超过叁年,一般课题完成时间不超过两年,研究时间从立项证书下达之日起计算。所有课题逾期不结题者,按撤消项目处理。未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课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 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此项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期课题时须填写相应申请表,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深入研究的可参照校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八、结

第二十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学校科研处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科研处每年定期组织课题结题验收工作。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结题鉴定申请书、课题变动申请书及必要的过程性附件、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复印件或原件(如书籍、光盘等)。市级及以上项目结题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专家由校科研处负责聘请。

第二十五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10份)

2. 向学校教科研处提出鉴定申请;            

3.主持人所在教研室签署意见;

4.科研处审查结题材料;    

5. 专家组鉴定;

6. 报呈校长审批;

7. 发放结题文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六条  课题鉴定结果:

课题鉴定结果分为通过、修改通过、暂缓通过及未通过四个等级。其中,修改通过指课题需经过少量修改方可结题,修改时间为鉴定结果公示后2周内;暂缓通过指该课题需通过部分修改方可结题,修改时间为鉴定结果公示后3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  评奖:

学校由科研处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成果评奖。

九、课题撤销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有权做出撤销课题的决定:(1)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2)课题组拒绝或不按时提供研究进展报告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4)课题组在课题研究期限内主动书面申请撤销课题的。课题被撤销后,将同时撤销此项课题的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行主持申报校级课题和有申报限额的校外课题。

第二十九条  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有权作出终止课题决定:(1)课题组未按期提交结题申请或延期申请的;(2)课题组申请结题时所提交的研究成果未达到预期研究目标且拒绝延期的;(3)课题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完成的。课题被终止后,将同时追回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行主持申报校级课题和有申报限额的校外课题。

十、附

第叁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叁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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