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对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对于开展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为中小学教师减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对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确定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事务,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入校园,并纳入白名单管理:
1.法律法规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
2.国家有关部委联合教育部进行部署安排的;
3.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
4.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包含涉及中小学校事项且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5.特殊时期、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确需开展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报备的;
6.学校结合自身教育教学需求,自主邀请有关部门到学校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不纳入管理范围。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社会事务,禁止进入校园:
1.强制给中小学校、教师摊派下达指令性任务、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的;
2.强制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参与各类征文、论文评比、案例评选、宣传稿件报送、演讲比赛、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学习交流等活动的;
3.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或通过网络投票、点赞、答题、知识竞赛、推广宣传等方式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4.安排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或者借用学校场地举办招商、庆典等活动的;
5.以营利为目的或存在商业夹带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的;
6.其他不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加重教师负担的。
二、社会事务进校园的基本流程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每年1月底前,相关部门将符合社会事务进校园条件的事项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内容应包括:活动开展依据、活动内容、开展形式、实施范围、时间和场地、验收方式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相关事项列入白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对列入白名单的事项,开展部门应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主题内容、实施对象、覆盖范围、组织方式、开展时间、条件保障、应急预案、预期效果等;开展时间须明确活动整个时长,分阶段进行的还须明确各阶段时间节点。在活动开始前1个月,事项开展部门应将工作方案报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严控活动范围和时长。主题相近的可进行适当整合,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具有相关内容的可进行融合。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社会事务进校园管理职责,对活动成效进行评估,学校、师生反馈效果不佳的活动,不再列入白名单。
叁、社会事务进校园审核的主要原则
(一)审核合法性。重点审核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依据,没有相关依据或依据不明确的,不予通过。
(二)审核必要性。综合考虑学校实际需要和可接受程度,对于能够补充教育教学资源、实现与学校教育有益互补的事项,可予以审核通过。对于脱离学校教育实际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重复的,不予通过。
(叁)审核可行性。明显超出学校办学条件和参与对象认知特点的活动,不予通过。对于占用时间过长或程序过于繁琐、明显增加学校和师生负担的,不予通过。
(四)审核科学性。活动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不予通过。
四、社会事务进校园的主要方式
社会事务进校园,以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融合为主,结合学校开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施以及班团队会、专题教育、校园文化建设、课后服务活动等融入开展。
对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能覆盖的,可由事项开展部门提供活动资源或素材,由学校自主组织开展。对于确需专项开展社会事务进校园的事项,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控制数量,做好统筹安排。
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实施应在校内完成,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五、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管理
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实行白名单管理,未列入白名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进校园,确需增加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报备程序,且不得突破当年计划总量。
各地通过监测、举报、检查、通报、约谈、曝光的等方式,常态化做好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规范管理。
教育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引导社会共同监督社会事务进校园增加学校和教师负担问题,将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列入学校责任督学日常监督的任务,学校责任督学每年至少到校排查1次社会事务进校园情况。